6月29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技术指南”)。2020年指南扩大了绩效分级行业范围,完善了相关指标和减排措施,内容更加细致、全面。 为持续指导重点区域各有关地方编制和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生态环境部对2019年《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进行了修订,重点行业增加到39 个,并全部实施了绩效分级,对 15 个已实施绩效分级行业的分级指标和减排措施进一步优化。修订后的 《技术指南》共涉及黑色、有色、建材、化工、轻工、涂装等6 大类,包括有色金属行业的氧化铝、电解铝、炭素、铜冶炼、铅锌冶 炼、钼冶炼、再生铜铝铅锌、有色金属压延行业。指南简要列举了每个行业的适用范围、生产工艺、主要污染物产排环节、绩效分级指标、减排措施和核查方式等内容。其中,2020修订版技术指南多个行业的绩效分级在原A级、B级、C级基础上添加了D级分级、引领性指标。生态环境部表示,当前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取得一定进展,为更加科学、精准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应按照企业环保绩效水平,开展绩效分级,在满足当地应急减排比例需求的同时,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环保绩效水平先进的企业,可以减少或免除应急减排措施,从而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全行业高质量发展。 重点区域各省(市) 应按照本指南持续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原则上,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一致。A级和引领性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 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应不低于本技术指南要求。各地也可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制定更为严格的减排措施;其他未实施绩效分级的行业,可由各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自行制定统一的绩效分级标准,实施差异化管控。继续执行企业绩效分级“短板原则”。在评级时,需满足该级别指标中规定的各项要求,有一项未满足的,降级评定;当企业涉及跨行业、跨工序时,以所含行业或工序中绩效评级较差为准,执行相应应急减排措施。 对比2019年版炭素行业的技术指南,2020年新修订版对污染治理技术要求更加细化,无组织排放的管控要求进一步提高,污染限制指标增加。如中明确规定:AB级企业的粒状、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等方式储存,不能再使用防风抑尘网储存;环式焙烧炉、石墨化炉采用具有收尘功能的天车;新建企业石油焦卸料点采用自动卸车机;增加了沥青烟排放浓度限值;A级企业要具备对全厂视频监控、污染治理设施运行、CMES 监控、生产设施运行等相关数据集中调控能力。同时,对企业运输管理、环境管理水平也都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炭素企业的绩效分级也新增加了D级,D级企业黄色、橙、红色色预警期间都要停产。 适用于以炭、石墨材料加工特种石墨制品、石墨烯、碳(炭)素制品、异形制品,以及用树脂和各种有机物浸溃加工而成的碳(炭) 素异形产品的制造工业企业。包括煅后焦等独立中间产品制造。1、主要生产工艺:原料预处理、混捏、焙烧、煅烧、成型、浸渍等。2、主要原辅材料:石油焦、针状焦、残极、煤沥青、无烟煤等、 冶金焦、氧化铁粉、硬脂酸等。1、PM:主要来自原料预处理、配料、混捏、焙烧、煅烧、石墨化等工序。2、S02、NOx:主要来自焙烧、煅烧、石墨化等工序。3、沥青烟:主要来自混捏、成型、焙烧、沥青储存熔化、浸溃等工序。 炭素行业绩效分级指标(B级企业)
炭素行业绩效分级指标(C级企业)
炭素行业绩效分级指标(D级企业)
注1: a主要排放口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HJI119-2020)确定;
注2:b如果企业能够提出两年内铁路专用线建设计划的,也视为符合清洁运输方式要求 黄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橙色预警期间:焙烧工序停产30%及以上,以火焰系统计(石墨电极企业除外);独立煅烧企业,煅烧炉停产30%及以上,以煅烧炉计;石墨化炉工艺用电控制在70%以内(以本年度非采暖季工艺日均用电量为基数);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红色预警期间:焙烧工序停产50%及以上,以火焰系统计;成型工序停产50%及以上,以生产线计;独立煅烧企业,煅烧炉停产50%及以上,以煅烧炉计;石墨化炉工艺用电控制在50%以内(以本年度非采暖季工艺日均用电量为基数);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焙烧工序停产50%及以上,以火焰系统计;成型工序停产50%及以上,以生产线计;煅烧工序停产50%及以上,以煅烧炉计;石墨化炉工艺用电控制在50%以内(以本年度非采暖工艺日均用电量为基数);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黄色及橙色预警期间: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红色预警期间:停产;停止公路运输。5、备注:针对短时间内难以停产的工序,建议在重污染频发的秋冬季期间,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企业能够落实相应应急减排措施。 1、电量分析:调取企业用电情况(外购和自产),分析历史预警期间电量变化,比对正常生产与采取减排措施期间的用电量变化筛选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企业,对有石墨化炉的企业,单独核查石墨化炉的工艺用电变化。2、现场核查:查看焙烧车间火焰系统是否存在燃烧架,火焰系统停产比例是否达标;查看煅烧炉炉体进出料设备是否停止运转;核查石墨化炉正在送电炉数;核查成型车间是否停产。3、台账核查:(1)核查预警期间焙烧工序燃气使用量是否按比例下降;(2)核查在线监测数据,应急响应期间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是否满足相应绩效等级排放限值;(3)查看生产报表及产品入库台账,核查采取减排措施期间碳素中间产品及成品减产产量是否与限产比例一致;(4)查看石墨化炉用电量,检查采取减排措施期间工艺用电量是否与限产比例一致。4、运输核查:具体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移动源应急管理技术指南》进行车辆核查。 来源:生态环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