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 张贺鹏
摘要:由于我国的破产法没有明确立法相关内容,所以在实际的案件中,没有重要的标准依据,也导致破产法缺少一定权威性,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确实发挥出了关键性的作用。为了能够让破产法进一步完善,必须利用好保值增值原则,只要能合理的立法,就能成为法院受理案件时的重要标准。本篇文章会针对破产法中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进行分析,提出有效的建议促进我国破产法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破产法;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
引言:对于我国的破产法来说,保值增值原则作用、价值非常高,尤其是在实际的问题中,会起到一定标准依据的作用,能够更有效率的处理相关问题。如果不及时确立该原则,我国的破产法就无法得到有效完善,从而影响其未来的发展,所以必须要以该原则,为破产法的主要核心内容。这样司法方面也会更加清晰,为破产司法实践发展提供正确方向,促使破产法体系化、系统化,成为相关法律中的重要标准原则。除此之外该原则,会为破产法提供良好的发展方向,促使其发挥出应用的作用与价值,那么想要利用好保值增值原则,必须详细了解其真正涵义,以此来完善我国现有的破产法,并有利的实施落实下去。
一、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涵义
在我国的破产法当中,必须要根据破产权力来实现基本的原则,然后再进行相应的破产分配工作,这时相关人员可以参与到其中,并实现破产程序中的破产权力。根据我国现有的破产法来看,其中破产程序启动与运行条件有了明确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价值在相应的范围之内,也就是债务人的财产,要高于破产所需要的总体费用,这样才能满足破产程序的成本。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低于总负债额度,那么就会导致破产程序失去作用,所以要利用好保值增值原则,针对破产机制、制度进行完善,最大程度保证债务人的权益,在过程中不会折损其财产价值,这才是破产法的真正意义。从原则上来讲约束的并不仅仅是债权人,还包括其他涉及到的人员,比如立法者、司法人员等,这些参与在破产程序中的人员,都会受到一定约束,从而保证自己的原则与立场,发挥出破产法价值。
二、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
1.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必要性
该原则不仅在破产法理论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也在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发挥出一定价值,所以才会成为破产法的基本原则,并作为相关案件中的重要依据与标准。不过我国并没有确立该原则,所以才导致破产法缺少核心内容,没有办法作为重要的标准与依据。这也说明了保值增值原则的必要性,而这一原则必须要进行立法,并作为法院受理案件时的基本原则,我国目前的破产法中,对债务人财产管理与权力分配是有明确规定的,以此来保证管理人员顺利完成各项任务并严格履行自身的职责。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敏,仍然会存在责任风险,这是没有明确管理人员的权力标准与原则导致的,所以想要改善这个问题,必须利用好该原则,并作为破产法中的重要内容,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促进破产法的完善,并打破其他非破产法的局限性。
2.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立法体现
对于破产法来说,该原则可以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将影响破产法的未来发展,可以为破产法提供更多发展动力,逐渐完善自身的权威性。在破产程序中,要确立债权债务关系,并作为破产法的基本条件,如果在破产程序中出现问题,破产法的内容就无法有效执行。此外该原则将决定破产法的价值能否得到充分发挥,所以应该及时完善破产法,让该原则在破产法中得到充分体现。在我国现行破产法设计的立法规定和机制中,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越来越受到重视,但由于破产法的特殊性,大部分看似不符合要求的内容,其实全部来自于该原则,当然在没有立法之前,只能通过这个方式来考虑。例如在美国破产法当中,就详细规定了自动冻结机制,以此来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自动保护,并且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就能发挥出效果,这是我国破产法需要借鉴的内容,通过合理制定并有效的落实下去。
三、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与利益最大化原则
1.两者之间的联系
破产法的主要作用,就是保护债权与其利益,还可以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破产程序是在法院指导下的一个重要程序和环节,然而目前的破产法并没有将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作为主要载体,并且破产法还涉及立法和司法人员,所以没有单一或多元的选择。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和利益最大化原则之间有了一定的理论和立法联系,必须合理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从而形成破产法的相关理论与其他理解。破产程序中有许多利益相关者和利益冲突,但债权人是所有利益相关者中一个非常重要的保护群体,在启动、推进和分配财产的过程中,目标是债权人利益最大化,而破产分配是债务人财产的最终归宿,是否存在增值保值,以及对分配份额造成影响与债权人的保护有一定关系。
2.两者之间的区别
目前我国已有的破产法当中,保值和增值原则是有一定区别的,为了避免混淆破产法的实际功能,必须针对两者的性质进行合理的区分,以此来保障债务人的相关财产权益,同时不会对破产法的实用性造成影响。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合理收集与管理,债务人的财产资金,并进行最后的分配,这才是保值与增值原则的核心,所以不管出现任何问题,都要以保护债务人的财产利益为主要目标。除此之外保值与增值还存在地位上的不同,由于相关原则属于保护法的基础内容,所以会对实际应用产生较为严重的影响,如果出现保值增值等问题,可以首选适用的保值增值相关原则作为重要标准。
四、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的张力与限制
1.债务人财产时间轴上的张力
时间上的限制是为了避免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启动前的某一段时间内任意处置财产,最终导致债务人财产的不当贬值问题,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各国破产法都对欺诈转移作出了可撤销的规定,通过这个方法来进行限制,且并把破产法的使用时间,追溯到破产程序正式开始前的某一个时间段内。准确来说我国的破产法中明确规定,债权人或企业有义务谨慎处理自己的财产,但在破产程序中仍会对该财产处置行为进行撤销。另外针对遗漏债权人财产的问题,尤其是在破产程序中,可以采取收回处理,并给予债权人追加分配,这在我国破产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也就是破产法在破产程序终止两年后,依然会有相应的权力来解决债权人财产遗漏问题。
2.债务人财产横向张力
债务人财产的横向张力是基于破产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而实现的,其目标对象是案件外的抵押物和破产程序中涉及到的担保人财产。按照我国破产法对债权人的相关规定,债权人不等同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而是由债务人财产进行相关担保责任的债权人。此外破产法采取了严格的立法政策,不将抵押财产和担保人排除在案件之外,并规定了相关担保人在破产重整、和解以及清算中的责任。当破产程序清算结束之后,担保人依旧需要对未偿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由此可见我国的破产法已经突破担保法的规则和原则,而更多财产被纳入了资金池当中,由破产利益相关者进行分配。
3.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上的限制
作为破产法的基本原则,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也并不是没有限制,这一点从破产法的实施中就能看出,由于不能超越合法性框架使用,也就无法利用该原则,保护债权人利益无限扩展破产法的使用。从众多的案例中能够发现,破产法在实践中会经常遇到破产与非破产之间的关系,那么其原则与规则只要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就可以在必要的条件下使用,除非要进行特殊的政策考虑,还有已经有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这就需要遵守有关规范,也就是说破产法院在不能超越其他法律、法规的效力。
结束语
由于社会的发展需求,我国的破产法已经得到有效完善,其中债务人财产问题,更是得到了相应的重视,这些有利调整彻底推动了我国破产法的改进,其相关条例更具权威性,能够有效解决法律问题,也能为相关破产案件提供重要依据并确立评价标准。虽然还是存在一定的不足,但随着破产法的发展,可以继续总结相应的经验,从而做出有利的补充,以此来实现破产的重要价值,全面提升相关法律法规,促使我国破产法成为有机的整体,更有效的解决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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